专项政策

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蚌埠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修订版)》(蚌发〔201743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等文件精神,规范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蚌埠中心”)的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主要用于支持蚌埠市企业与中科院相关研究所或院所级转化型分支机构的技术合作,促进中科院先进科技成果在蚌埠市转移转化,为蚌埠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实施、结题验收和监督保障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为蚌埠中心。蚌埠中心项目对接处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立项;蚌埠中心产业化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监督保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职责明确、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六条  蚌埠中心根据蚌埠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战略部署,每年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流程、申报时间和方式等。

第七条  项目须由蚌埠市企业(作为申请单位)与中科院相关研究所或院所级转化型分支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申报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支付合作单位技术开发费用,且在蚌埠区域内落地实施。技术开发合同已明确双方各自对合作项目的投入、分工、技术指标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先提供“项目情况简表”、上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与中科院合作单位的技术开发合同等资格审查材料。

第九条  蚌埠中心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中科院院所核实等多种途径,对受理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并对申报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诚信情况进行核实,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等正式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三年内不得申报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蚌埠中心项目对接处审核、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蚌埠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审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其中中科院专家不少于1人。评审专家一般从中科院邀请和从省专家库中遴选,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或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财务专家要求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蚌埠中心项目对接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建议,报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并在蚌埠中心网站进行立项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蚌埠中心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及时公开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最终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在立项通知下达后,蚌埠中心与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签订《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成果后期产业化时市(县、区)产业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和跟投权等内容进行约定。《项目合同书》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不得低于《项目申报书》中的相关内容。《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分成A、B两档,分别按照企业与中科院相关合作单位所签订技术合同金额的85%和75%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上限为300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以资金后补助的方式分三期进行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首期支持按企业当时实际支付给中科院相关合作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以转账凭证和发票为准)进行拨付;待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进行中期拨付,拨款金额参考企业当时实际支付的合同金额比例(同上),原则上中期考核后累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总立项支持金额的70%;待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同上)。

经中期检查未达到《项目合同书》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以中期资金拨付,待项目结题验收时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方,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合作双方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书》要求使用资金。双方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内根据蚌埠中心要求如实填写、定期提交《项目进展跟踪表》。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承担单位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蚌埠中心;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它可能影响《项目合同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蚌埠中心申请终止实施或延期验收,经蚌埠中心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执行项目。蚌埠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执行满1年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中期进展情况报告》,蚌埠中心产业化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形成检查评估意见。中期进展情况报告和评估组意见将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经费是否继续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蚌埠中心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蚌埠中心专项项目,同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通报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三)实施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无故不接受蚌埠中心组织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六)其它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蚌埠中心直接终止项目,蚌埠中心停止拨款并追回结余专项资金。

(一)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二)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它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基本程序为: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蚌埠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验收结果网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如实编写《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和《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考核目标为依据。结题验收结论作为确定剩余支持经费是否拨付、后续合作项目能否继续获得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0日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蚌埠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它所有项目的验收结果由蚌埠中心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或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且不及时上报申请的;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五)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整改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由蚌埠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终止项目实施,并进行项目清算。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实现的技术和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未达到合同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企业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完整资料及产(样)品若干份用于文件存档和展示宣传。由蚌埠中心产业化处对项目持续跟踪服务,承担单位须每年提供该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数据。

与项目及其成果相关的各项活动(包括工作汇报、宣传及报道等),需体现与中科院合作及蚌埠中心支持立项等相关情况。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中期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均通过蚌埠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失信清单。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等失信行为的,蚌埠中心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停止拨款、追回结余资金或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失信单位和负责人纳入失信清单,通报给市政府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不记入失信清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同意其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继续支持其依托原有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并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另行约定项目实施期限、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如按有关政策需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市财政不再重复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低于政策规定扶持额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相关政策给予补齐。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原《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中心项目对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