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蚌埠市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一、研发投入支持政策
(牵头科室:高新科 联系电话:2043042)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级)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32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企业主体培育支持政策
(牵头科室:高新科 联系电话:2043042)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级)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实际优惠税率为5%。
小微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一季度选择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年初选定的优惠项目,年度中间不得随意变动。高企15%税率优惠不能与小微企业(5%)优惠叠加享受。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3.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贷款优惠(省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共安徽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共同成长计划”提质扩面的通知》(皖银发〔2024〕50号)规定:深入推动“共同成长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安徽省高成长企业、省天使基金群基金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名单内企业,加大对注册期2年以内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各商业银行对公科创企业应签尽签,签约客户贷款余额增速要与本行科技贷款增速相匹配。
(四)科技创新券补助(市级)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最高2万元“科技创新券”(专用券),用于补助企业在申报(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最高15万元“科技创新券”(通用券),用于补助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科技保险及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等服务。
三、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
(牵头科室:成果科 联系电话:2054621)
(一)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国家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2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优惠(国家级)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国家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及后续延续文件(最新的延续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国家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高校院所输出技术就地转化(市级)
对驻蚌高校、科研院所向我市非关联企业转让科研成果并在蚌转化的单个项目,技术合同成交及实际支付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最高5%补助,单个高校、科研院所最高20万元。
(六)实施技术合同登记补助(市级)
对1个完整年度内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合同,在2个兑现年度内累计执行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登记单位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2个兑现年度内累计执行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登记单位最高4万元一次性奖励;在2个兑现年度内累计执行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登记单位最高6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孵化载体建设(市级)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当年每毕业1家孵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研发平台支持政策
(牵头科室:高新科 联系电话:2043042)
(一)省级
1.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3号)规定,省产业创新研究院享受《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14号)相关扶持政策,通过重大平台、项目、人才、资金(基金)一体化配置,统筹集聚创新资源予以支持。
2.省重点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平台〔2024〕5号)规定:《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开放课题形式加强与企业(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实际到账额3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使用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3.省企业研发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省科技厅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研发中心,优先支持其组建省(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落实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
(二)市级
对新组建的或重组挂牌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主要研究方向的核心团队参与建设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实验室给予牵头依托单位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牵头依托单位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牵头依托单位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牵头依托单位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点引进和建设的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相关要求予以支持。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科技攻关支持政策
(牵头科室:农社科 联系电话:2046546)
(一)省级
根据中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党〔2023〕3号)规定,对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分别不超过20%、企业不低于60%的比列共同出资,重大项目财政投入比例可适当提高。省科技攻关专项,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1000万元左右,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和方式;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市级
1.对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省政策要求给予支持。省要求地方配套的,市与县(区)按照比例共担。
2.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大、增速高的单位,并向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大、增速高的县区倾斜。
六、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牵头科室:人才科 联系电话:3125667)
(一)院士工作站建站资助(市级)
对新建备案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有效期满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国外人才智力项目补助(市级)
对获批入选的国家、省级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根据国家或省级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按1:1比例配套补助项目单位。
(三)“科技副总”工作补助(市级)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我市重点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按每人每年1万元给予生活补贴,对取得明显成果,期满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2046270)
(一)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国家)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复审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省级)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运用(省级)
1.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不超过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核情况确定),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
2.对经国家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省级)
1.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2.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4.对经国家知识产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市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5.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并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6.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申报主体,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补助一次。对新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支持知识产产权服务(省级)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八、支持中国传感谷发展若干政策
(牵头科室:人工智能专班 联系电话:2040618)
(一)支持加大投入(省级)
1.支持传感谷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终端集成等制造业企业,围绕强基础、建平台、延链条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打造行业应用场景,建设“数字领航”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典型示范项目,按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额,省给予最高1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获得国家“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省分别奖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市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传感谷制造业企业项目建设贷款,通过省制业融资财政贴息政策给予贴息支持。
(二)支持创新发展
1.支持传感谷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省级)。市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补(市级)。
2.支持传感谷企业与驻蚌高校共建研发平台、开展科研攻关,对校企合作项目,优先列入蚌埠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市级)。
(三)支持人才引育
1.聚焦智能传感产业集聚一批顶尖人才及团队,按需配置创新资源和研发机构,5年内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和人才奖励,对具备取得巨大贡献或突破颠覆性技术潜力的,可“一事一议”提供支持保障。江淮战略帅才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可在省重点人才计划工程中单列指标。(省级)
2.吸引博士后来传感谷创新创业,对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级给予设站单位不少于50万元设站补贴;对新设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站,分别给予不少于50万元、30万元设站补贴,经费由属地财政承担。对新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最高按照15万元/人/年标准给予2年资助,出站后首次在安徽省内企业就业的博士后,给予30万元留皖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根据签订的就业合同、缴纳社保、最低工作年限等3年内分期兑现。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到民营企业工作的,由属地财政承担,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兑现补贴。对毕业于全球前100名海外高校的博士,按照40万元标准执行(省级)。对传感谷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人才,在蚌就业5年内,在蚌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按购房款20%,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职称人才按购房款12%,本科生、技师、中级职称人才按购房款10%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按购房补贴款的1/3发放,分3年兑现(市级)。
3.对传感谷企业新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其中创业人才再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省级)。支持企业柔性引才,鼓励传感谷重点企业柔性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取得明显成效的,按企业实付人才薪酬的3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市级)。
4.升级拓展对经认定符合全职引进标准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工作合同的省A、B、C、D类人才,按规定给予安家补贴(省级)。对企业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市A、B、C、D类人才,分别按人才年薪的50%,最高60万元、30万元、1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市级)。
(四)支持海外发展
1.对符合条件的传感谷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下境外展,以及上年度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或省级出口品牌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按照参展国别或地区单个展位,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4万元和5万元支持,单场展会最多支持2个展位(省级)。对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在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项目,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级)。
2.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积极开展海外并购,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在境外主要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级)